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2.召回的车辆有没有赔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召回以下车辆。

       奥迪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分批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奥迪汽车,共计391874辆。具体如下:

       具体如下:

       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30日生产的部分进口奥迪A4Avant2.0T和A52.0T汽车,共计1868辆;

       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3月2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奥迪A4L2.0T、A6L2.0T和Q5L2.0T汽车,共计390006辆。

       召回时间计划:自2020年6月5日起,召回进口A4Avant、A5汽车和2019年8月31日前生产的国产A4L、A6L和Q5L汽车。

       自2020年9月29日起,召回2019年9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A4L、A6L和Q5L汽车。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部分启动发电机的逆变器内部可能会存在细小的注塑气孔,当有湿气在气孔聚集可能导致逆变器内部电子元件发生电解短路,进而可能导致启动发电机内部局部积热,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引发车辆起火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将委托奥迪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启动发电机,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备件及时供应,此次召回用的启动发电机将采用奥迪原厂再制造件,再制造件使用永久性防水涂料对启动发电机逆变器的导电支架进行密封,从而避免水汽进入导电支架导致的内部短路问题。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奥迪原厂再制造件完全满足奥迪的质量标准,并为召回更换的启动发电机提供十年不限里程数的延长保修服务。

       大众汽车

       日前,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即日起召回以下车辆。

       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09_2015年款进口甲壳虫、尚酷及高尔夫系列汽车,共计51806辆。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10年3月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0-2014年款进口奥迪A1、A3汽车,共计21042辆;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2月3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3年款国产速腾、高尔夫、迈腾、大众CC及宝来系列汽车,共计1434辆。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2-2013年款国产途安、明锐、朗逸、昊锐和帕萨特系列汽车,共计2150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使用了特定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变速箱机电单元上壳体,其固定蓄压器的螺纹在使用中可能开裂并引起油压下降,部分情况下造成离合器不再耦合,导致车辆失去驱动力,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此问题曾于2019年5月5日发布了《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汽车和部分国产汽车》的召回公告。在召回活动实施后,生产者通过对更换零件的分析,发现之前的上壳体检查方法不能完全准确识别所有可能存在缺陷的零件。为了确保准确识别全部缺陷车辆、消除安全隐患,需要对上次召回活动中所有尚未更换上壳体的车辆,重新采用全新方法检查变速箱机电单元上壳体,如果确认为所涉及供应商提供的零件,则免费更换改进后的上壳体维修套件,以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因第一次召回时生产者系统数据统计偏差,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大召回2004辆车,也包括在上述召回范围内。

       奔驰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召回部分进口G级、S级、AMGGT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自即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汽车,共计165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前门线束的布线不合理,在车门开关时可能造成线束损坏。潜在的安全后果取决于受影响的具体线束,例如可能会影响侧面碰撞约束系统的性能、碰撞时车门的自动解锁、紧急呼叫时的车辆位置、门锁中的车门接触开关相关功能、后视镜功能等,会增加车辆发生碰撞和人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免费对召回范围内车辆的前门线束重新进行布线,如果线束已经损坏则进行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自2020年5月15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S级、AMGGT汽车,共计599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发动机涡轮增压器进油管的橡胶材料可能不符合要求。车辆行驶时的发动机热负荷可能造成涡轮增压器进油管出现泄漏,不能排除泄漏的机油与发动机舱中的热部件接触的可能性,会增加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涡轮增压器进油管,以消除安全隐患。

       自2020年8月28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级汽车,共计4611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前轴和后轴差速器锁止模块控制单元不符合规格,其内部特定电阻器可能会受到润滑油产生的含硫烟雾影响。如果电阻器受损,用该电阻器计算的电流将比实际存在的电流值高,造成控制单元和差速器锁定执行器之间的通信被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ESP和ABS系统都将停用,并且无法再更改差速锁先前锁定/解锁的状态。停用ESP和ABS系统可能会增加车辆在某些操作条件下发生碰撞的风险;如果车辆在具有高附着力的铺装道路上行驶时无法解锁差速器,车辆的操控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差速器在越野行驶条件下无法锁定,则可能会影响车辆的牵引力。考虑到以上所有潜在后果,相关的安全风险不能排除,存在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服务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检查前轴和后轴上安装的差速器锁止模块的零件号,如果是受影响的零件则免费更换合格的差速器锁止模块,以消除安全隐患。

       英菲尼迪

       日前,日产投资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50、Q60汽车和国产英菲尼迪Q50L汽车。

       日产投资有限公司

       召回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生产的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50、Q60汽车,共计4568辆。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召回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生产的部分国产英菲尼迪Q50L汽车,共计4961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冷机起动时,发动机高压燃油泵与低压燃油管的接合部位可能出现渗油,此情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违反安全法规要求,有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日产投资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通过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有限公司,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善后的燃油管路,以消除安全隐患。

       日前,日产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0年5月18日起,召回2010年7月30日至2012年10月9日生产的部分进口英菲尼迪QX80汽车,共计2075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驾驶员安全气囊模块内的气体发生器火药填充过量或不均匀,安全气囊作动时存在异常展开的风险,可能会致使乘客受伤,存在安全隐患。

       日产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东风英菲尼迪汽车有限公司,对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更换改善后的驾驶员安全气囊模块,以消除安全隐患。

       雷克萨斯、埃尔法、威尔法

       日前,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M及进口丰田埃尔法双擎、威尔法双擎汽车,共计4558辆。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雷克萨斯LM汽车,共计781辆;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埃尔法双擎汽车,共计3080辆;

       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生产的部分进口丰田威尔法双擎汽车,共计697辆。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搭载的驻车辅助电脑的软件启动程序不完善,导致全景监控器所显示的警告性文字为英语,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关于“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的要求,可能无法对驾驶者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在倒车时可能会造成车辆碰撞,存在安全隐患。丰田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修正驻车辅助电脑程序,以消除安全隐患。

       豪沃轻卡

       日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自即日起,召回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豪沃轻卡载货汽车,共计45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问题,后下防护装置所用连接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造成后下防护装置强度不足,不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会造成后下防护装置失效。当发生车辆追尾时会导致后车钻入该车底部,造成后车人员伤害,存在安全隐患。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后下防护装置,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福田戴姆勒

       日前,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4月24日起,召回2012年-2013年期间生产的BJ4253SMFKB-12牵引车,共计127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设计工况与实际工况不符,造成车架右侧油箱托架部位开裂,影响车辆的承载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车辆免费加装车架加强板,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展开的。受调查影响,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北斗星

       日前,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召回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生产的2017年款北斗星电动汽车,共计3503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制动主缸硬度不满足使用耐久性要求,可能造成缸体内壁过早疲劳磨损,制动液会从磨损处泄漏,导致制动主缸建压异常甚至失效,从而引发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甚至制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昌河特约服务站及北汽新能源售后服务站,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真空助力器带制动主缸总成,并对真空管、真空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则一并更换真空管、真空泵,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消费者关于此问题的缺陷线索报告。收到报告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即部署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上述问题开展缺陷调查和评估。受调查影响,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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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的车辆有没有赔偿?

        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

        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者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质检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质检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汽车召回没有补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在召回时需进行补偿,从国内外的召回案例来看,大多数召回没有补偿,政府也不强制补偿。如果因为车辆缺陷实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召回与三包区别:

       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就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5、解决方式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好了,今天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